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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2014-07-08 16:41  

 

为了做好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商洛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及暂住人员。

第二条  工作机构。学校设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负责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工作目标。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倡晚婚晚育、促进健康教育、实现优生优育为目的,确保完成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作职责。学校教职工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教职工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第五条  工作机制。学校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学校每年与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关于晚婚晚育、生育服务卡办理及孕产期规定:

(一)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的为晚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0天。一方再婚或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二)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年龄也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三个月期间到学校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手册》申请表,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注明双方的婚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男职工应到女方存档单位领取申请表。若女方非商州区户口,可到学校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但须提交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服务卡》为已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唯一合法凭证,持证享受免费孕期优生健康检查,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新生儿入户的必备证件。

(五)凡领取了计划生育服务卡的女职工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二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六)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计划生育假7至10天,如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经手术医疗单位证明给护理假7至10天,假期待遇与手术者同。

第七条  关于生育二胎的相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卡》;单独两孩生育指标申请办理程序执行陕西省和地方相关规定(详细程序见《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八条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事项:

(一)一对夫妻依法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向女方所存档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带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第一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卡》、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节育手术证明原件到学校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加盖男女双方存档单位及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方能生效。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分别交给所在单位计生办,计生办给干部人事处发函,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事项: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妇双方单位每月各发10元(无业人员及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6周岁止。

(二)夫妻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办理的《光荣证》继续有效,本人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若再婚夫妻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应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按规定领取奖励费。

(三)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之日起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又申请生育两孩的,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

(四)子女出生后,教职工应及时到学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及生育医疗费报销的相关事项: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凭计生服务站证明、有效发票、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病案复印件、治疗处置和材料收费记账单及学校计生办根据相关政策核定标准给予报销。

(二)生育医疗费凭节育手术证明、独生子女证、住院病历病案复印件按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三)计划内二胎生育费报销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女职工生育费报销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凭相关材料报销,逾期不能报销。

第十一条  新聘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学校干部人事处及各部门,在录用、聘用职工(含引进人才)时应要求其提供婚育证明,了解其婚育状况,已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生育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和政策外怀孕人员。   

第十二条  关于出国人员的计划生育规定:

在职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出国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三条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处罚规定:      

本年度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节育手术落实率和手术及时率达不到100%的部门,学校计生办书面告知部门及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务必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救,告知后一周内仍未落实,学校计生办在OA系统通报,同时报干部人事处及财务处暂停发放部门党政一把手和当事人下月绩效工资,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因身体因素不能实施节育手术的,必须及时出具商州区城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商州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诊断证明,逾期未提交诊断证明者,所在部门计划生育手术及时率和落实率按不达标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婚育龄女教职工“三查”证或其它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材料有疑点的,由学校计生办、监察处、干部人事处核查,如属弄虚作假,并经组织核实,将按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与部门及个人年终考核、评选表彰先进、提拔晋升、入党等相关事项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于政策外怀孕,一经发现,经教育后应立即终止妊娠,未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无论何种情况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扣发部门第一责任人3个月绩效工资,扣发部门其余人员1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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