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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
2016-07-16 11:11  

 

 

发布日期:2016-05-25 新闻来源:西安日报

    昨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条例修改二稿对再生育规定、婚产假和哺乳期优待、独生子女奖扶政策等方面做了调整和修改。

  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由于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计生科室不得出租承包转让

  修改二稿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婚假产假哺乳假有调整

  关于婚产假优待,修改二稿将原条例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作这样的修改后未减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天数,其中参加婚前检查增加的婚假10天,在规定有增加婚假的16个省(区、市)规定中居中;此外,产假在法定98天的基础上,参加孕检增加的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说顺产一孩,最多有望休168天。而最终结果将在5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择日实施

  修改二稿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奖扶政策继续有效

  关于独生子女奖扶政策,修改二稿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也由“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

  修改二稿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且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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