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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
2014-07-09 11:3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口计生委(局):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在我省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备批复,省政府同意,从201431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父母没有收养子女。

二、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申请生育的本人及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相关独生子女证明;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二)程序及受理

1、提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均在省内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省内,可向省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不发给再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政策衔接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原已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按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后又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

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把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目标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突出宣传30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突出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只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突出宣传优生优育,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规范再生育审批管理,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严格执行方便群众办证的七项措施,简化办证流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强化妇幼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优生指导,有效防范孕育分娩面临的安全风险。深入推进母亲健康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全面落实孕产妇免费分娩政策,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做好预警监测。要深入开展人口变动情况的调查,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做好人口数据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项分析。积极加强与民政、公安、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正确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科学判断未来人口变动趋势,适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各地要注重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情况。

五是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和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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