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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6-03-09 13: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和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身心投入学校中心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及时征求和反馈意见。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落实。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管理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代会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册的我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5%左右,分配到各基层分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领导及工会领导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工会分会参加选举。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和女性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同时又对学校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任期内退休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代表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无法继续接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进行补选。是校工会委员的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是否补选,由校工会酌情决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不超过正式代表人数的10%,人选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报请校党委审批。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组成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校长要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干部人事监督、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人选原则上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经校党委研究确定。对于换届时的教代会的议题,报请党委审议后,还需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以院分会(工会)、机关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在本组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也可由其他同志担任,团(组)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较高的民主意识、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定的重要事项,由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校、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并提供物质保障。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校党委的工作安排,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报告,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组织工作,接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质询和申诉,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好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协调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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